|
陕西居于黄河中游,地处中国内陆腹地,是中国大西北的门户,是连接中国东、中部地区和西北、西南的交通枢纽。东起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跨亚欧的国际经济大通道"新亚欧大陆桥"横贯陕西中部。与山西、河南、湖北、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等七省、自治区相邻。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省境南北长1000多公里, 东西宽约360公里。详细地理位置参见陕西省地图。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海 拔 陕西境内山原起伏,地形复杂。基本特征是:南北高,中间低。由北向南形成3个各具特色的自然区。北部是陕北黄土高原,中部是关中平原,号称"八百里秦川",南部是秦巴山区。 陕北黄土高源海拔800-1300米,约占全省总面积的45%。 关中平原西起宝鸡,东至潼关,平均海拔520米。 陕南秦巴山地包括秦岭、巴山和汉江谷地,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6%。秦岭海拔1000-3000米。巴山位于本省最南部,海拔1500-2000米。
矿 产 目前探明储量的有91种。储量居全国前10位的有58种;黄金储量居全国第五位,产量居第四位。钼精矿产量居全国的1/2。煤炭探明储量1618亿吨,是陕西第一大矿种。正在开发的陕西北神府煤田,储量1340亿吨。煤层厚、埋藏浅、易开采,是世界少有的优质动力煤田。陕北世界级整装天然气田,已探明储量3500亿立方米。
水资源 秦岭以北属黄河水系,以南属长江水系。黄河水系境内主要有渭河、泾河、洛河、无定河。长江水系境内主要有汉江、丹江、嘉陵江。汉江是全省最大的河流,年流量占全省总流量一半以上。全省年泾流量426亿立方米,水利大典蕴藏量达1400多万千瓦。
动 物 陕西有野生脊椎动物750多种,其中珍稀动物79种,有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大熊猫、金丝猴、云豹等12种。
植 物 陕西森林面积593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秦巴山区、关山、黄龙山和桥山,森林覆盖率28.8%。有野生植物3300余种;珍稀植物37种;药用植物近800种。丰富的沙棘、绞股蓝等保健药材资源极具开发价值。生漆产量和质量居全国之冠。红枣、核桃仁、桐油是传统的出口产品。
旅游资源 散布在陕西境内的72座帝王陵,成为再现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的佐证。黄帝陵、兵马俑、法门寺、西安碑林、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古城墙等十大景观堪称"中国之最"。秦始皇陵及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秦兵马俑,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环境状况和问题 沙漠化、水土流失、风沙加剧。 早在1500年前这里是绿草茵茵,享有"陆海"、"天府"之誉,后因历代战乱和过度开垦,森林破坏,植被惨遭破坏,土地大部沙化,环境惨遭恶化。到1949年,森林草原已损失殆尽,流沙不断南侵大量农田和村庄被埋,风沙危害给当地工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加之自然水流的浸蚀切割,终于形成黄土高原沟壑遍地的丑陋地貌。陕西富县以北的延安、鱼鳞地区,是黄河上游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河流年输沙量数亿吨,是黄河泥沙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此,陕西省首先从陕北起步,缜密规划,启动了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的"山川秀美工程"。工程项目分别就省内长城沿线风沙区、陕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渭北高原沟壑区、关中平原及秦巴山区,做出了因地制宜的建设发展方针,一起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是陕西大地变成山绿、水情、天蓝、人富的秀美家园,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人 口
人口统计 陕西总人口3658.6万人 (2001年)。
人口增长率 自然增长率为4.16‰(2001年)
平均寿命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汉族占总人口的99.4%, 还有回、满、蒙古等少数民族。全省人口密度174人/平方公里。
文化程度 1998年,陕西小学文化程度人口为1380万人,其中男性为693万人,女性为687万人;初中文化程度人口为1005.8万人,其中男性为567.6万人,女性为438.2万人;高中文化程度人口为371万人,其中男性为214万人,女性为157万人;大专以上人口为85.4万人,其中男性为53.1万人,女性为32.3万人。 陕西15岁及15岁以上总人口:2592万人(男1312万人;女1280万人),其中文盲、半文盲人口为428万人(男137万人;女291万人);文盲半文盲占15岁及以上比例为16.52%(男10.45%;女22.74%)。
2001年全省招收研究生1.01万人,在学研究生2.4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30.5%和32.2%。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47所(含民办高校),招收本、专科学生11.6万人,在校学生 31.7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 22.1%和 27.8%。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共有各类学校1130所,在校学生86.5万人。全省普通初中在校学生201.6万人,较上年增长7.3%。小学在校生461.6万人,小学学龄人口入学率98.43%,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2.02%,比上年提高0.09个百分点。小学生辍学率为0.74%,比上年提高0.26个百分点。
经 济
国内生产
总值 1841.24亿元(2001年)。
人均国内生
产总值 5015元(2001年)。
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 9.1% (2001年) 。
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第一产业15.2%,第二产业44.3%,第三产业40.5% (2001年)。
财政收入 933309万元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1295亿元
农业产值和增长率 340亿元
外贸状况 2001年,全省进出口总额达20.64亿美元,比上年下降3.5%,其中,出口 11.1亿美元,下降15.2%。
外资利用情况(外资企业统计、国际资金援助计划) 2001年, 新签外商直接投资合同222个,比上年增长3.3%;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7.3亿美元,增长46.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3.52亿美元,增长22%。 日本兄弟公司、 美国MCME公司、荷兰飞利浦、加拿大北方电器等一批跨国公司相继来陕落户。从1983年陕西诞生第一家外资企业到1999年,累计批准利用外资项目2971个,实际利用外资额27.45亿美元。
支柱产业 电子、机械、医药、化工、能源、食品、旅游业
电 讯
电话拥有率有线、无线 2001年局用交换机总容量达到434.29万门,增长12.5%,本地电话年末用户419.06万户,增长 21.4%,新增 73.82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290.52万户,增长14.9%,新增37.66万户;乡村电话用户128.54万户,增长 39.1%,新增 36.16万户。移动电话年末户数达到291.4万户,增长91.6%,净增139.3万户。全省电话普及率达到12.3部/百人,其中城市电话普及率达到37.76部/百人,乡村电话普及率达到 4.76部/百人。
电台
电视台
2001年,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有了一定的提高。地、市以上广播电台9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12座,全省广播人口覆盖率90.6%,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电视台11座,播出34套电视节目(其中无线节目15套、有线电视节目19套),平均每周播出时间2248小时;一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24座,电视人口覆盖率92.5%,比上年提高O.88个百分点。
交 通
铁 路 陕西现有13条铁路,西安火车站及其编组站构成西北最大的铁路交通枢纽,分别连结着中国的西北、西南、华东和华北。贯通省区南北的新建铁路进展顺利,制约陕北、陕南经济发展的交通"瓶颈"可望得到缓解。
公 路 全省公路以西安为中心向东西南北呈"米"字型辐射,9条国道通过。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85公里。全省实现了乡乡通公路,行政村通路率达到95%。
航 空 (包括机场,已建和筹建跑道) 西安航空港是国家一级机场, 可以起降各种大中型飞机。西安航空港咸阳机场是西北最大的空中交通枢纽,目前机场的改扩建工程已经动工。现开通国内外航线119条,与国内51个城市通航。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热点和项目 基础设施、化工医药、冶金、机械电子、轻工食品、建材。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照下列标准从优计收:
1. 凡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3.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鼓励外商承租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70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
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1.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独资经营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
3.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工商企业;
4.购买小型国有、集体或个体企业;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区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的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酌情减免。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和农业、能源、交通、电讯设施等项目,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确保国家和省上安排出口创汇任务的前提下,提出货单,报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后,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方合营者的销售渠道,以人民币收购国内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鼓励外商在标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其他生产性项目。经批准,可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和外方人员的正常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和统配物资,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组织供应。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价格。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照出口离岸价格计价。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路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医疗等收费,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标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对于非法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
第十二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家属,可持长期居留证或省外经贸厅出具的证明,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用,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用人民币支付。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优先放贷。
第十四条 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出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商后,允许中方在其分配利润中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外商可以委托在我国的亲友作为其代理人。外商可以推荐在我国的亲友到其投资企业就业。一次实际投资在20万美圆以上者,可安排亲友1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商品粮户口;一次投资40万美圆以上者,可安排二人。每个项目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第十六条 国内外商亲友使用外商赠予的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举办的企业,其投入的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的25%以上的,报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对引进、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进人、介绍人,按照外商投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
具体标准是:
1.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经营后,按照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0.1-0.3%比例,发给引进人和介绍人奖金,验资后一个月内由合营公司一次付清。
2.引进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额0.1-0.3%比例,发给引进人和介绍人奖金,在投产后一个月内由该项目单位一次付清。以上奖金均折合人民币支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汽车和生活用品,免办控购手续,由有关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 凡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齐全,从收到文件之日起,批复立项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每个阶段均不超过十天,核发营业执照不超过7天。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在建成或已开业的,其出国人员均由企业自己决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省外经贸厅在五天内审批,并代省政府下发出国任务批件。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