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International: Chinese Simplified: 地区: 中国: 省份: 新疆


[ history ]

新疆

位于中国的西北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古称西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总面积的1/6,是我国行政面积最大的省区。东北与蒙古,西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接壤,西南和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相邻,边界线长达5600公里,是我国边界线最长的省区。详细地理位置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地图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自然资源 土地资源:
可用于农林牧业的土地面积约6800万公顷,占总面积的41.19%,其中可垦地933万公顷,已耕地407.87万公顷;可利用的天然草原4800万公顷,人工草原66.67万公顷,是中国的五大牧区之一;林业用地483.93万公顷(林地约153.33万公顷),林木蓄积量2.5亿立方米。
生物资源:野生动物699种,其中鱼类85 种、两栖类7 种,爬行类45 种、哺乳类 137 种。野生植物已查明的有4000 多种,其中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有罗布麻、 橡胶草等1000 多种。
矿产资源:
已发现122种矿产。其中居全国首位的有:铍、白云母、钠硝石、陶土、蛇纹岩等。;铁矿查明储量7.3亿吨。有非金属矿种70多个,其中白云母、宝石、石棉、和田玉驰名中外;盐的储量3.18 亿吨;芒硝储量1.7亿吨;钠硝石储量232.6 万 吨。
能源:
全疆地表水年径流量约884亿立方米,地下水可采量252亿立方米,冰川面积2.4万平方公里,储水量25800多亿立方米。日照时间长,年均2600 ~ 3400小时。煤的预测储量占全国预测总储量的37.7%;石 油、天然气储量预计300亿吨,占全国预测总量的25%以上。
环境和问题 2000年末环保系统拥有各级环境监测站31个,环境监测人员654人。全年完成环境污染治理项目198个,投资2.2亿元。
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全区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好于3级的时间占78.4%,其中北疆城市好于3级的时间占90.8%,南疆为28.9%。全区工业废水处理率为77.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51.6%,工业废气处理率为95.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为53.5%,分别比上年增长1.1、8.2、3.3和3.4个百分点。
全区13个城市进行了功能区噪声监测,城市各功能区白昼噪声超标率为32.5%,比上年略有上升;夜间超标率为40%,比上年有所下降。
全区已建成各类自然保护区23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个,保护区总面积15.9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面积的9.6%。全区累积建成烟尘控制区79个,面积292.4平方公里;环境噪声达标区58个,面积193.4平方公里。


人 口
人口统计 1925万(2000年)
人口增长率 0.845%(2000年)
平均寿命 新疆是世界长寿区,在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我国共有百岁老人3765人,其中新疆就占865人,并曾被国际自然医学会宣布新疆和田地区为世界长寿区之一。
民族及人口 全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749.77万人,占总人口的40.61%,各少数民族人口1096.49万人,占总人口的59.39%, 47个民族中,世居于此的主要是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13个民族。
文化程度 全区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94.91万人,占5.14%,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223.19万人,占12.09%,接受初中教育的508.25万人,占27.53%,接受小学教育的700.66万人,占37.95%。
全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为102.64万人,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粗文盲率由13.07%下降为5.56%,下降了7.51个百分点。

经 济
国内生产总值(GDP)  1365亿元(2000年)
人均GDP  7091元(2000年)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422亿元(2000)
农业产值和增长率 487.2亿元(1998)
外贸状况 对外贸易增势强劲。全年海关进出口总额22.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8.2%。其中出口总额为12亿美元,增长17.2%;进口总额为10.6亿美元,增长43.6%。受国际市场棉价上升的影响,原棉出口增长较快是拉动出口大幅上扬的主要原因。在出口总额中,一般贸易出口5.5亿美元,增长48.3%;加工贸易出口0.6亿美元,下降16.4%;边境小额贸易出口5.8亿美元,增长1.2%。在进口总额中,一般贸易进口2.8亿美元,增长8.9%;加工贸易进口0.4亿美元,增长49.7%;边境小额贸易进口7.4亿美元,增长64.4%。利用外商投资规模下降,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932万美元,下降20.5%。

 
财政收入 149亿元(2000)
支柱产业 钢铁、石油、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皮革、纺织、制糖

电 讯
电  台 广播电台6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和转播台38座,电视台18座,1千瓦以上电视台发射和转播台61座。
电  话
全疆所有地、州、县都以进入长途电话自动网,亚欧及南北疆通讯光缆开通。

交 通
铁  路 中国铁路第三次大提速重点工程之一的兰新铁路提速工程进展顺利,预计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前全部完工。 兰新铁路东起甘肃省兰州市,西至第二条亚欧大陆桥中国段的最西端阿拉山口站,总长2000多公里,是连接中国东部与西部的一条干线铁路,也是新疆通往内地的唯一的铁路通道。 兰州至乌鲁木齐的铁路复线已经贯通,南疆铁路从库尔勒到喀什的重点工程正加紧建设。铁路主干兰新线是新疆与内地交通的大动脉。北疆铁路乌苏--阿拉山口段,南疆铁路西延工程完成投资24亿元,于1998年12月29日铺轨至西格尔站,全线已铺轨826.9公里,比年计划多铺101公里,库尔勒--阿克苏段于1998年12月1日正式开办临时运营。 1998年,乌鲁木齐铁路局完成货物发送量2914.2万吨,比上年增长3.9%。
公  路 全疆各地、州、县和99%的乡镇都通了公路,形成了以乌鲁木齐为中心,以7条国道干线为骨架,东连甘肃、青海,南接西藏,西出中亚各国,并与境内62条干线组成的四通八达的公路交通网。1998年底干线通车里程达32701公里。
水  路 水运有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有季节性轮驳船航线。
民  航 新疆是中国拥有民航站最多航线最长的省区。乌鲁木齐机场是中国通往西亚、欧洲的航空通道,是中国六大门户机场之一。以乌鲁木齐为中心,通达兰州、西安、北京、上海,区内可达哈密、库尔勒、库车、和田、喀什、阿克苏、伊宁、克拉玛依、富蕴、阿勒泰等地,是全国航空线最长、航站最多的省区,现在乌鲁木齐机场改扩建工程正在进行。1998年,新疆航空公司共完成运输总周转量29877.34万吨公里,旅客运输量134.06万人次,货邮运输量26862.4吨。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项 目 农业、能源、交通、邮电通信、城建、卫生、工业加工,旅游、外贸、金融、保险、邮电、商业零售。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方式
1 兴办外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 参股、控股、购买、承包或租赁经营国有、集体、私营及其他所有制 企业;
3 兴办加工贸易项目;
4 兴办建设-经营-移交(BOT)等"无追索"融资项目;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产业
1 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 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3 轻纺工业:皮革后整饰加工、高纺真化纤生产、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 工、商品纸浆生产;
4 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农用化工、精细化工;
5 金属、非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采;
6 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
7 新型产业: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 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 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3%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
2 国务院批准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征税,超过15%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
3 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乌鲁木齐、伊宁、塔城、博乐)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全疆其他地区属本办法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征税,超过24%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三年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乌鲁木齐、伊宁、塔城、博乐)内兴办能源(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交通(不含客运)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生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已征所得税的50%。
5 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其在新疆兴办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新疆境内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另外已缴纳的60%,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再投资不满五年退出的,应当收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我区直接再投资新建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新建或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6 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经营之月起,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7 外同投资企业开荒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农业税五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 外商从事农林牧业生产项目用地,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审批权限批准,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从事农林牧业生产的,免缴五年土地使用费。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免缴十年土地使用费;其中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戈壁、非宜农林牧荒地、荒山的,免缴土地补偿费,免缴二十年土地使用费。
2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地最多不超过40年,工业用地最多不超过50年,住宅用地最多不超过70年。
3 本办法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六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非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四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在出让期头三年内分期缴纳。 6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可将土地资产折价作为国家股投入。
7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1 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在我区住宿、乘座交通工具或参观旅游景点等一律按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执行。
3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缴控购附加费。
4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机动车辆收费标准与我区国有企业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相同。
5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6 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兴办企业,外资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7 外商委托国内亲友兴办的企业,其投入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上,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8 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由受益中方给予适当奖励。
9优先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暖、汽的供应,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口配额。
10公路项目,经批准可在沿线一定范围内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
11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以下自主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有权自主招用和辞退职工;有权自行设置企业内部机构,聘用和解聘企业各级负责人;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
第八条 对资料齐全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审批部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的乙类项目,各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同时,必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九条 本着同等优先的原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条 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费项目应予公布,并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汇编成统一的收费手册。各地、各部门根据该收费手册组织实施。收费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执行收费任务。收费单位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其余各类收据一律无效。对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华侨在新疆境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See Copyright Policy for details.) 


Visit our sister sites dmoz.org | mozilla.org | chefmoz.org | musicmoz.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