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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的南部。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81°53′-125°46′,北纬38°43′-43°26′之间,处于温带-暖温带区域并与吉林、内蒙古、河北等省区接壤,东南隔鸭绿江与朝鲜为邻。有汉、满、蒙古、回、朝鲜、锡伯等民族。详细地理位置参见辽宁省地图

地理位置和自然状况
地 形 辽宁省大陆海岸线长2178公里,约占中国的12%。东部山地丘陵区为辽宁省主要林区;西部山地丘陵区东缘的临海狭长平原,习惯上称为"辽西走廊",是中国东北地区沟通华北地区的主要路上通道,中部辽河平原是东北平原的一部分,由辽河及其支流冲积而成,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是辽宁省主要农业区和商品粮基地。
气 候 辽宁省属北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降水量为714.9毫米,年平均气温4℃~10℃。全年无霜期约140~200天。
生 物 辽宁全省森林面积418.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8.7%。果树资源丰富,水果总面积和总产量在全国落叶果树栽培区中分别居第3位和第2位。
矿 产 辽宁省已发现矿藏115种,探明储量的有64种,其中铁、硼、菱镁石、金刚石、滑石、玉石、溶剂灰岩等矿的储量均居中国首位。辽河油田是中国第三大油气田,石油、天然气储量分别占中国的15%和10%。
水资源 辽宁省境内现有大小河流392条,总长16万公里,流域面积14.5万平方公里。辽河为中国七大江河之一,在辽宁境内长512公里,流域面积6.9万平方公里。 全省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为325亿立方米,折合径流深223毫米。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63亿立方米。辽宁的渔业资源丰富,海水养殖面积居全国第2位。
旅游资源 辽宁省是中国文物大省之一,现有文物古迹1.13万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9 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7处。 近年来,辽宁推出了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活动,如蒸气机车旅游、康复疗养旅游、仿古旅游和商务旅游等。各地举办的民间节庆活动也备受国内外游客青睐,最著名的有大连国际服装节等。
环境状况和问题 2001年,全省植树7.8亿株,人工造林305万亩,新封山育林362万亩,退耕还林还草77万亩,营造速生丰产林76万亩。全省投入1亿多元,实施了辽东天然林保护工程,少伐林木193万方。城市新增绿地面积1500公顷。沈阳、大连、鞍山、抚顺、铁岭等市6座污水处理厂基本建成,日处理能力增加75万吨。全省洗涤用品基本实现无磷化。大连在联合国"全球环境500佳"的评选中,成为2001年世界惟一入选的城市。葫芦岛通过国家园林城市检查验收。大连、丹东、锦州、盘锦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人 口
人口统计 全省总人口为4200万人。
人口增长率 3.33‰。
平均寿命 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提高到72.09岁,其中男性为70.55岁,女性为73.85岁。
民族分布及人口比例 辽宁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共有44个民族,除汉族外,还有满、蒙古、回、朝鲜,锡伯等4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655万人,占全省的16%, 其中超过万人的少数民族有满、蒙古、回、朝鲜、锡伯等5个民族,其次还有壮、苗、土家、达斡尔、彝族等人数居多。
文化程度 辽宁共有高等院校66所,在校学生23.58万人,在校研究生1.05万人。40多所院校同国外的大学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互派访问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有20多所院校接受了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留学生。
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15.68万人;普通高中465所,在校生为39.92万人。
文盲和半文盲率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1997年文盲、文盲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2.13%。

经 济
国内生产
总值 2001年5033亿元。
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 增长率为9%。
财政收入 2001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70.7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12.8%。
工业产值和增长率 2001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417亿元,增长10.8%。
商 业 2001年,全省新增连锁超市1000个。大商集团销售额75亿元,在全国位居前列。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额2万亿元,占全国的2/3。
农 业 辽宁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中国居领先地位。
1999 年粮食 总产量达1648.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丰收年。全年完成农业增加值545亿元,比上年增长6.7%。
辽宁农业坚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以果树、水产、畜牧、蔬菜为重点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使农业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订单农业面积1000万亩,占播种面积20%。肉蛋奶产量422万吨,水产品产量351万吨,均有增长。大连黄海大道、沈阳荷兰村等一批现代农业精品项目初具规模。在第五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上我省获总分第2名。全省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已发展到46个,生猪生产基地县达到30个,黄牛生产基地县达到24个,蔬菜保护地面积11万公顷。
贫困人口及扶贫计划 农村贫困人口为147万,城市人口中,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有120万人。
2001年,全省筹集资金11.7亿元,帮扶特困400万人次。2002年全省确定200个村进行开发式扶贫,使他们整体脱贫。年内要帮助50万贫困人口脱贫,完成3000户扶贫移民任务。全省需保障的城镇困难人口在110万人左右。2001年全省已经保障93.3万人。
外贸状况 据海关统计,全年进出口总额123.9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80.5亿美元,进口总额43.4亿美元。全年对外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已扩大到159个,主要贸易伙伴列前五位的依次为日本、美国、韩国、荷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外资利用
状况 截止2000年末累计全省利用外资合同额达479.5亿美元,新批外商投资企业21,789家,实际利用外资248.19亿美元。其中2000年全省利用外资合同外资额达53亿美元,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867家,实际利用外资31.5亿美元。
支柱产业 石化、冶金、电子信息、机械是辽宁省四大支柱产业。
石油化学工业加工能力为2800万吨,主要产品有汽油、煤油、柴油、溶剂油、石腊及深加工、精加工系列产品。
全省有冶金工业企业1100多家,产品种类繁多,有各种型材、板材、带材、管材和其它专用钢材及金属制品。
电子信息工业非常发达。基本形成了彩管及彩电、录像机、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电力电子设备、集成电路六大类重点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并且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机械工业拥有1000多家企业,能生产138类,近2万种产品。辽宁省可成套提供并生产重型矿山设备、石油化工机械、起重运输设备、输变电设备、金属切削机床、远洋巨轮、内燃机车等产品。

电 讯
电话拥有量 辽宁省14个省辖市和44个县(市)全部开通了国际、国内程控电话,全省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已达671.5万门,形成了以数字微波为主、以沈阳为中心的具有较强辐射功能的干线传输网。此外,三类传真、数字传输、无线寻呼、移动通信等现代化通讯手段也发展迅速。
电台
电视台 全省有省市级广播电台16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转播台35座,广播人口覆盖率 97.82%;全省有省市级电视台15座,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588座,电视人口覆盖率97.67%。

交 通
铁 路 铁路总里程5000多公里,密度居中国之首。
公 路 公路总里程450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068公里。
航 空 辽宁有6个机场,通航日本、俄罗斯、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及国内100多个大中城市。

吸引外资的热点和项目
项 目 重点投资项目有60个。其中机械类11项,包括械加工、机床、柴油等;轻工类14项,主要为家用电器、自行车、制冷设备等;农渔类8项,为远洋捕捞、海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等。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税 收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涉及到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为年利润额30%。另外再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在辽东半岛开放区域内与兴办的生产性外商的投资率所得税为24%。大连、营口、沈阳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都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以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如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全部已纳企业所得税;其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汇出所得税。
二、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税制改革以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销售收入、商业零售的收入、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都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的55%(不包括烟、酒)。
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来公布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员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员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扩大利用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1990年12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0]84号文批转)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扩大利用外资,加快工业技术改造,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扩大利用外资专项,是指国家批准我省扩大利用外资四亿美元规模的项目(以下简称外资专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利用外资专项兴办的项目。   
第四条 对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扩大利用外资专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经贸、财政、税务、外汇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扩大利用外资专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下同)规模,必须优先列入计划。年度计划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下达。   
第六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不论是否创汇、盈亏,均实行分项目核算,综合偿还贷款。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十五年内,新增加的利润、所得税、折旧费,全部用于偿还外资专项贷款。企业还清项目贷款本息后可按国家规定提留。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以产品税、增值税偿还外汇贷款。   
第七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对下列各项予以减免;   
(一)固定资产投资免征建筑税;   
(二)进口设备、材料(不含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按国家优惠规定,免交各种基金,免购债券。   
第八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委托省建设投资公司承包经营,并负责资金的转贷、发放贷款、回收贷款、对外偿还贷款。贷款还清本息后,其盈余部分,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留利,项目所在市按30%分成(属于中直、省直企业的项目除外);承包公司按投资额收取0.5%的管理费(含利用外资专项部门的管理费用)。   
第九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产品出口和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设备、零部件、材料的进口,均由承包公司负责组织;承包公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外贸公司代理。   
第十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全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 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生产的产品可以替代进口产品的,征得经贸、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纳入进口计划替代进口产品,由承包公司收取外汇。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有关利用外资的其他优惠政策,均适用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原则上适用本办法,但应保障外商享受国家规定的权益。   
第十四条 沈阳市、大连市利用外资专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还贷,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对利用外资专项兴办的项目,有关财政、税务、经贸、外汇、关税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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